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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 始创于:2007.01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郭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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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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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陕西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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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创业或经营的陕西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主管单位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商会自2007年1月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服务、团结、交流、发展”的宗旨,致力于为在京创业和经商的陕西籍人士搭建优势交流平台、寻求合作商机、弘扬秦商文化,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建设,为京陕两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年来,在各界人士的关怀与帮助下,商会通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多种学习交流机会,搭建起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此外,商会会员将秉承秦商艰苦创业、诚信守则的精神,以“抱朴守中”为训,树立开放包容、锐意创新的新秦商形象。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2010年9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陕西企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由陕西籍驻京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诚信、合作、奉献、发展”,即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与海内外各界积极共享商会资源,寻求共赢;为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首都和陕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树立“秦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商会的职能范围:

  (一) 向会员及时传达国家及行业的政策信息,介绍京陕两地的政治、经济动态,为陕西经济发展和首都繁荣服务;

  (二)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 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引导企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

  (四)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联谊交流等活动,加强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 通过商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报道商会动态、优秀的会员企业以及对商会会员有价值的资讯,促进本商会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商会会员企业提供商务咨询、市场信息、科技知识、法律援助和人才信息等服务,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 积极推荐会员企业进入各级人大、政协、青联、工商联等组织,为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公民形象服务;

  (八) 组织会员开展讲座培训、专题研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乡情友情,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九) 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秦商”良好社会公益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承认本商会章程、参与商会活动、执行商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会员各项义务的在京陕籍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并履行商会会员义务;

  (二)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在京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且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以及陕西企业在北京的分公司或其驻京办事机构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拟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及可证明其资质条件的证件资料;

  (二) 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三) 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不予批准的,退还申请资料,予以批准的,发给会员证,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依照规定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依照规定获得商会的相关服务;

  (四) 对商会工作建言献策的权利;

  (五)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

  (二) 执行商会决议;

  (三)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 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如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一)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本商会合法权益的;

  (二)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本商会其他会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 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除名的情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通过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通过《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 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讨论决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法律及本商会章程,道德品质良好;

  (二)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热心本商会工作,愿意为商会贡献力量,在会员中具有威信和凝聚力;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审查商会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商会发展尽心尽力;

  (二) 检查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缴纳会费并为商会积极筹款;

  (五) 积极主动协调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关系,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 商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若干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也可根据会长的具体授权,代行会长的一部分职权职责;常务副会长应积极履行交缴会费、为商会筹款、遵守章程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商会工作,交缴会费、并积极筹款。出席会议,积极参与、承办或联合承办商会活动,在商会各项工作中为理事和会员做出表率。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秘书长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领导秘书处日常事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起草、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四) 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 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本商会章程以及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筹款;

  (四)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制定会费交纳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经费的管理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组织的财务审计,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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