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互联网协会(原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是依法在北京登记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机构及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与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任会长是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佟力强,现有会员123家。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北京市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五层。
2012年7月17日,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更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
2014年,首都互联网协会被北京市社团办评为5A级社会组织。
2015年,首都互联网协会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2016年,首都互联网协会被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认定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塑造行业形象,提高网络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缩写BIA)。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以及致力于推动首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国家和人民。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首都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发挥协会党委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作用,指导首都互联网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发挥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团结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汇聚首都互联网行业发展力量。
(三)建立和完善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举办行业评议,对会员违反行业规范及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媒体曝光等处罚,并监督改正。指导会员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举报违法及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四)打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做大做强优秀网络文化品牌,创新“互联网+公益”模式,传播网上正能量。营造繁荣的网络文化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五)组织行业调研、提供信息服务、鼓励技术研发,推动大众创新,助力行业整体发展战略。
(六)建立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七)建立和完善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开展行业培训,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激励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往和国际交流, 发挥协会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
(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开展评奖活动,促进互联网业界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十)利用好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出版并发行专业刊物。
(十一)监督、指导、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及其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公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要求本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签订《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及本会制定的其他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抵制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8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此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1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正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