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证券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缩写SAB。以下简称:协会)是北京地区证券业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由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登记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十二家单位联合发起,于1993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别会员。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是所有在京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基金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证券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缩写SAB。以下简称:协会)是北京地区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是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各项活动;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与会员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发展;促进北京地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协会的业务指导组织,负责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及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会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四条 协会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内自律性的公约、规章和制度,协助北京证监局加强行业管理,完成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发挥协调、沟通、服务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为协会工作或证券行业规范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依照本章程予以奖励;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物,开展证券市场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工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六、负责行业内外的联络工作,加强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并代表北京证券行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北京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
(一)团体会员包括:
1、依法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地区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
2、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以及其他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公约及各项规则并承诺按规定足额缴纳年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协会设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为参与证券市场建设的社会组织。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的加入与退出
协会遵循加入与退出自愿的原则。
具备条件的团体加入协会和退出协会,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协会制定的制度办理相关的手续。
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每一协会会员均享有独立的会员资格,在协会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如被取消经营资格,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代表产生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会员在协会参加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有会员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更换有关备案。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会员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各项公约倡议、规章制度。
二、遵守并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三、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
六、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和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半数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可邀请其他行业协会、业内非会员团体或个人列席。
第二节 理事会、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北京证监局委派。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理事联合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成员、秘书处负责人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议通过协会的重大事项和对会员重大的奖惩决定;
六、制定和颁布协会的公约倡议、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经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提名下届理事候选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人选须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由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部分职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协会各项专项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理事长因故无法继续出任理事长一职时,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员中推荐新的理事长人选,经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必须热衷于协会自律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七、必须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
八、理事长由在京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及影响的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是理事会闭会期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应列席常务理事会。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常务理事会。
第五节 秘书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应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须经理事长提名,并由北京证监局同意,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责。秘书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秘书长一职,则经理事长提名新的秘书长人选,并征得北京证监局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协会各项工作的需要, 秘书处内设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三、具体落实本章程第二章赋予协会的各项职责;
四、检查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公约、制度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五、应由秘书处办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必须热衷于协会自律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全面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办公会;
二、负责处理和签署协会相关的一般性会务、业务、财务等文件;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四、组织完成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北京市政府及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经理事长同意,并报北京证监局备案后,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监事会、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超过九名。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协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至二人。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人选须经北京证监局同意,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等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五、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六、经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提名下届监事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组织监事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做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代其行使职责。若监事长因故无法继续出任监事长一职,则由监事长单位推荐,经北京证监局同意,由监事会表决通过新的监事长任职。
第七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机构组成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为协会工作或证券行业规范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下述单项或多项奖励与表彰:
一、口头表扬;
二、书面表扬;
三、通报表扬;
四、公开表彰;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与表彰。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的奖励,作为会员参加协会评比和活动的优先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信和违反协会章程、公约、自律规则、规章制度的会员,协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下述单项或多项批评与处分:
一、谈话、提醒、质询;
二、口头批评;
三、书面批评;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协会认为适当的或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给予的其他形式的批评、处分与处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为协会集体财产。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机构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协会的经费管理遵循独立、自收自支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利息;
三、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六、其它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
二、组织各项活动、会议、培训的费用;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以及网站的维护费用;
四、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以及协会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应按规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北京证监局、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审计和监督。
在协会运行中发生的或遗留的重大财务问题,经秘书处工作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会员大会和北京证监局。
协会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接受北京证监局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应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协会进行有关变更或终止。
第四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章程、名称等重大事项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
三、变更项目经协会相关机构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协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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