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原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简称北京软协,成立于1986年10月21日,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着近三十年悠久历史影响和广泛会员基础的软件产业社团组织。北京软协以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为2000多家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提供价值服务,形成了由知名企业家担任会长、副会长、职业经理人龙飞担任秘书长的协会领导团队。
30多年来,协会一直秉承着促进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理念,努力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在北京软件产业中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国内与国外两个桥梁作用。协会努力与社会各界建立良性合作模式,探索开创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力争成为一流的国际化产业协会。
协会理念:提供价值服务 促进产业发展
协会职能:
服务企业为会员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包括市场服务、经营管理服务、金融服务、产业标准、行业秩序规则及评审服务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价值服务。
沟通政府沟通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影响重要产业规划制定,对重大政策和行业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政府新颁布政策进行宣传、培训及应用指导。
回馈社会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重大救助活动,促进北京软件行业在产业升级、就业、民生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7家分支机构
过程改进分会、 益智与娱乐软件分会、医药软件分会、中关村软件园分会、人才服务与培训分会、测试工作委员会、投融资委员会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S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研发、销售、科研及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组织开展各种行业研究、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行业自律 ,在北京软件产业发展中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依法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促 进北京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
(二)加强北京地区软件行业管理,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公平竞争和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三)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组织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四)组织北京地区、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五)组织研究讨论软件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各类软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特长和作用,提高软件队伍的整体水平。
(七)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八)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业务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及其它服务。
(九)协助企业会员提高设计、开发和销售能力,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以及软件过程的改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及其它行业约定;
(七)指定专职联络人负责同本团体联络和沟通,开展与本团体相关的各项活动,传达本团体对会员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9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秉承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保证本团体自身正常运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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