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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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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于2004年3月,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由门户网站发起,经市民政局社团办批准,全市IT业共同参与,正式成立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作为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单位,参与了协会筹建等各方面工作。协会成立后,为北京市网络信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网信事业逐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对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也更加规范,2010年12月,协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在2011年5月,协会完成了工作地址变更及法人变更的工作,并完成了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的年检工作,在协会章程中明确: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系由北京地区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上网服务场所等网络行业单位自愿发起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在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这一重要论断。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网信事业的战略定位确立到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位置,这次讲话中,他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进一步阐释,为推动我国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承担着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工作职责,在其各项职责之中,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具体负责,而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现在则是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工作的直接指导单位。

  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职责中,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公安信息和通信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工作,做为一项任务,也是提高首都公安工作水平的重中之重,是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整合网络行业企业技术优势,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向及目标。

  协会依托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清晰把握政策发展脉络和方向,面向网络行业单位提供服务,准确获取行业企业需求,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管理机关加强和规范信息网络工作的管理,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实现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顺利发展,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指导下,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第一、作为政府部门与会员企业之间的纽带,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沟通,使得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政府的政策,同时也便于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

  第二、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监督,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第三、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 研讨,展览等活动,为企业在技术合作,市场推广,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四、组织开展信息网络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执业资格认证,提高信息网络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完善政府管理部门与网络行业企业的沟通机制。

  当前,协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联络、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各方面人士,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改善和加强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为会员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和推进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和谐北京安全网络”的城市建设目标做贡献。

  现在,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经过换届工作,将以崭新的风貌,组织会员单位,迎接网络信息事业发展的新高潮。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Network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N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的ISP、ICP、IDC,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上网服务场所等网络行业单位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治国理念为指导,以服务会员单位为根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互联网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管理机关加强和规范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实现维护首都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实现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顺利发展,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7号名仕花园11号楼3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维护会员利益、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开拓视野、吸取经验,引导网络行业良好的竞争发展;

  (四)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监督,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调节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五)开展咨询服务、论证、评审以及为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六)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在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的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七)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执业资格认证,提高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宣传贯彻、监督落实国家及职能部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九)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加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评估网络安全等级,鉴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产品,维护本市信息网络安全运行;

  (十)创办本团体网站及会刊,推广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网络安全知识,活跃信息交流;

  (十一)积极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团体在自身遇到重大困难时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1、审批成立专家委员会,履行技术项目审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职能。

  2、审批成立咨询委员会,履行行业政策、咨询服务的职能;研究制定协会的重大政策及发展战略规划。

  3、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酌情成立专业委员会,履行专业技术培训等职能,开展专业分类指导等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团体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建议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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