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4年12月,并于2017年9月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前身是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协会是由互联网金融行业机构及相关行业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的专业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自律社会团体。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北京市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相关行业机构,坚持以金融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 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机构间持续的相互调研交流、开放数据、参与行业自律沟通等活动, 为会员提供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达到推进行业规范发展的目的。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2P Association、缩写BJP2P)
第二条本团体由网贷机构以及相关行业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自律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北京市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相关行业机构,坚持以金融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机构间持续的相互调研交流、开放数据、参与行业自律沟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达到推进行业规范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工业园东区01-0016、01-0018等地块D区4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
(二)建立行业自律公约,推进行业自律机制,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行业及从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根据本会自律公约要求,实施金融产品实名登记制度,根据有关产品登记的协议公开进行产品登记。积极推进网贷行业的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研究提出行业规范和技术协议等。推进平台信息分级披露,增加行业透明度,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从事网贷行业的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推进资金存托管,要求网贷机构的运营资金与出资人、投资者的资金必须严格分离;
(三)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协会定期开展从事网贷行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组织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从事网贷行业的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为从事网贷行业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资本运作、产业基金、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培训活动等服务。
(五)推进行业品牌建设,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的从事网贷行业的企业家;
(六)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推动建立网贷行业的统一风控平台、云风控体系,研究建立网贷平台的基础协议,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能力;
(八)推进行业品牌建设,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的从事网贷行业的企业家,促进网贷行业的品牌建设及金融创新;
(九)承办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承诺遵守本会制订的自律公约。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网贷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出访调研审核后,出具评估报告,报本会理事会讨论,超过2/3以上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成为预备会员,本会官网上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方可加入,成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期间,履行所有会员义务,但没有各项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如果未通过申请的机构,成为观察会员,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根据观察会员要求可以重新启动程序(一)、(二)。两次未通过申请程序的机构一年内不再受理入会申请;
(四)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严格根据本会自律公约执行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对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保留追究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任期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任期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6年8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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