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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始创于:2016年11月22日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胡清华
  • 英译:XinYu Chamber of Commerce _in Beijing
  • 电话:010-82363710 邮箱:bjbfxysh@163.com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9号院红杉国际公寓2栋2单元1502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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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本商会由20位北京新余籍企业界精英发起,经北京市民政部门于2016年11月22 日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12月17日召开的首届北京(北方)新余企业商会成立暨首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胡清华为会长、敖小强为执行会长、陈文平为监事长和刘秋平为秘书长的商会领导班子,其中有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20名;理事21名,正式会员100余名,下设秘书处(常设机构),财务管理部,公共关系部,创业投资部,法律事务部,慈善公益部,会员活动部,宣传教育部,中共党支部。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新余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XinYu Chamber of Commerce _in Beijing,缩写XYCCB)。

  第二条本团体由新余籍企业家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北京新余籍企业家,促进合作,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为推动北京和新余经济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2号楼6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中央、北京、新余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北京、新余的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引导会员开展符合政策要求的各项业务。

  (二)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各类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谏言献策工作,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新余商会建立广泛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地方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牵线搭桥。

  (五) 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倡导诚信自律,增强会员的诚信意识,并根据会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

  (六)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商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

  (七)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开展新余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新余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新余投资创业,为北京和新余经济建设做贡献。

  (八)开展公益事业,关注新余贫穷地区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余籍企业家回报家乡,担当社会责任。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会员如果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是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少量单笔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宗单项经费开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账在会员大会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6年8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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