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饶商会,于2006年3月12日成立。是以在北京市上饶籍企业为主体,团结上饶籍在京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为北京市人民政直属的负责招商引资、投资促进专业化服务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上饶在京企业和商务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予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北京上饶企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上饶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SHANGRAO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SRECCBJ)
第二条 本商会由在京上饶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支持服务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回报社会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会员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上饶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联络在京上饶商人为主,同时联合全国各地上饶商会,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的机会,并全程安排签证、住宿、法律、交通、翻译等相关事宜。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
(四)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京上饶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上饶企业驻京机构及在京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
(三)拥有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报上级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的委托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形式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
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
设监事会组成内部监督机构。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协商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上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内设机构
(一)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或者新旧换届之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
(二)当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提议或要求时,会长办公室、常务理事会商议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当适时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按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账在会员大会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社会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顾问。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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