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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西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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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由部分在京江西籍企业家发起组建,于2008年经北京市民政局审批注册成立。迄今已步入第三届,第一届会长由全国工商联第九届副主席、江西赣商联合总会会长、科瑞集团董事局主席郑跃文担任,第二届和第三届会长由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经纶担任。2014年,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荣获北京市民政局颁发的5A社团最高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江西省红十字会授予的“最具爱心商会”荣誉表彰。

  近年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秉持“不忘初心、精准服务、创新引领、共享发展”的原则,本着“友爱互助、共携发展、重振江右商帮辉煌,饮水思源、恩报桑梓、力促赣鄱大地崛起”的目标,不断壮大会员队伍,规范商会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质量,弘扬赣商文化,支持京赣合作,提升品牌影响,各项工作均取得长足进步。

  组织架构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分别成立了信息技术、服饰鞋帽、木业家具等三个行业分会和一个女企业家分会,创办了文化艺术、医疗健康等两个专业人才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和财税服务等三个专项服务中心,并支持和推动上饶、新余、鹰潭、抚州、萍乡、宜春、赣州等50多个市、县(区)在京成立了商会组织。

  会员队伍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现有会员企业6000多家(含团体会员),其中上市公司30余家,会员单位总资产2万多亿元,年纳税上百亿元,涌现出赖小民、王文京、郑跃文、王再兴、刘经纶、程维、罗敏等一大批优秀企业家。会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3人,全国政协委员7人,是28家在京省级商会中“两会”代表最多的商会之一。并拥有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2人、现任执委会常委4人,全国青联常委1人、委员5人。当前,商会正在开展实施会员队伍“百千万工程”(即副会长以上骨干成员达一百人,直属会员达一千人,团体会员达一万人)。

  行业分布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分布实现了对北京行政区划的全覆盖,行业涵盖地产、金融、能源、IT、医药、环保、文化传播等数十个行业和领域,其中一些已形成行业集群,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如安义的塑钢型材、新建的厨具设备、吉安的蔬菜配送、南城的红木家具、瑞金的服装生产、万安的图书出版、修水的手机通讯、婺源的木门加工、鹰潭的眼镜贸易,进贤的文化用品,以及新经济、健康养老、信息技术等行业均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会员服务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坚持以服务会员为中心,努力扶持了“一所学校”——北京临川学校;创办了“两个人才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医疗健康委员会;巩固了“三个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投融资服务中心、财税服务中心;搭建了“四个平台”——乡情交流平台、学习互助平台、投资创业平台、回报家乡平台;夯实了“五大服务体系”——政企对接、学习培训、党群服务、企业宣传、公益慈善;缓解了“六大难题”——维权难、融资难、转型难、上学难、就医难、招聘难。与此同时,商会坚持会长轮值制度和理事会提案制度,为会员提高素质、协调关系、开拓市场、促进协作等提供了有效服务。

  返乡投资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大力开展实施“北京赣商回归工程”,先后组团赴南昌、九江、赣州、新余、抚州、吉安、景德镇、上饶、鹰潭等地市投资考察,推动会员企业参与“民企入赣”和江西重大项目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企业累计返乡投资总额超过620亿元。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亲切会见商会企业家,并为部分企业家颁发了“回乡投资模范奖”和“公益慈善风范奖”。

  公益慈善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热心参与家乡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光明.微笑工程”公益活动、“支援江西抗洪赈灾大型慈善活动”、“振兴中央苏区广昌示范区”等公益活动。郑跃文、刘经纶、管飞、曾钫、黄绍武等会员企业家还创立了专项慈善基金,为家乡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添砖加瓦。近年来,商会企业家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达5亿多元。当前,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大力开展“百企联百村”精准扶贫行动,结对帮扶井冈山市渡陂村,并向吉安市泰和县捐赠1000万元建设180所“北京赣商爱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同时,郑跃文名誉会长为江西脱贫攻坚工程捐款1亿元,为南昌市安义县民生工程捐款1000万元。

  党组织建设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党支部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幸福“大商会”发展目标,积极探索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构建“以党建带会建,以会建促党建,以共建求发展”的“三建”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目标,积极建立和发展党组织,支持和推动20多个行业分会、市(区、县)商会建立党组织;二是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目标,以赣商大讲堂、“商会好项目”交流会、每月会员集体生日会等活动为平台,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引领学习型商会建设;三是以创建服务型党组织为目标,整合商会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优势资源,全力服务会员企业发展;以引领商会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为着力点,通过大力弘扬恋祖爱乡传统,传承江右商帮精神,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返乡投资和公益事业,树立北京赣商良好形象,回报家乡、回报社会,服务京赣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文化传承方面,为弘扬赣鄱文化、传承赣商精神,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每个季度编印了《北京赣商》,先后出版了图书《江右商人》、《读江西》,摄制了《赣江向北—成长中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赣商一脉耀京华—前进中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同心向上筑未来——第二届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掠影》等三部电视宣传片,举办了“红歌汇”和北方十省市区江西商会共同参与的“赣商好声音”大型歌咏比赛,以及喜迎十九大合唱歌咏会。商会坚持举办的年会、联欢会、生日会、运动会、招聘会等活动形式创新,特色鲜明。同时,省政府驻京办联合商会连续举办了两届“北京最美江西人”评选活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当前,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得以蓬勃发展,逐步实现了树旗子、扩队伍、搭平台、勤服务、强根基的目标,正在向建设大商会、和谐商会、幸福商会的更高层次迈进,成为积极融入北京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及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将为弘扬井冈山精神,传承红色基因,重铸江右商帮辉煌,共圆美丽江西梦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机构章程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

  (2016年1月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是由江西在京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传承赣商优良传统,弘扬赣商文化,凝聚在京赣商力量,促进在京赣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促进京赣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东铁匠营街道工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8号北京江西大厦。

  本会的网址:www.bjjxqys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把握政治方向,坚执发展理念,遂行守法经营;

  (二)队伍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发展壮大队伍,监督管理行业分会,支持指导地方商会

  发展,积极培育行业集群,实现赣商对北京市行政区划及行业的全覆盖;

  (三)活动开展:按照章程规定,根据商会需要,积极开展有关活动,提高会员的参与度和支持度,扩大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四)协调服务:积极构建乡情联络、商务拓展、政企对接、银企合作、人才招聘、学习培训、企业宣传、法律维权、党群服务、公益慈善等十大服务体系,重视会员企业的关切和需求,努力提升会员在商会中的获得感,着重缓解会员企业在“融资难”、“维权难”、“招工难”、“上学难”、“就医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资源整合:促进内联外合、信息畅通,积极整合信息资源、商务资源、技术资源、信用资源、社会资源、人脉资源等,利用商会的平台和影响力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为京赣两地合作服务;

  (六)商务拓展:为会员企业在信息交流、商务考察、项目拓展与合作等方面提供方便与服务,同时,积极探索以商养会、抱团发展新路子;

  (七)党群建设:积极发展中共党员,探索“党组织+”办法,促进商会党组织循序渐进发展。同时,为成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提供条件,推荐优秀企业家参加各地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

  (八)学习交流:打造商会学习平台,提供学习交流机会,学习先进理念,借鉴成功经验,增进会员之间的互信互鉴;

  (九)文化宣传:不断扩大宣传平台,积极传递商会声音,主动加强文化交流,推进发展商会文化,大力塑造文化品牌;

  (十)返乡兴业:努力把“赣商回归工程”落到实处,积极引导会员回江西创业兴业,参与江西产业升级与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拓宽与江西的联系渠道,加大往来沟通,形成合作机制,推动联合兴业;

  (十一)公益慈善:持续开展慈善活动,引导会员企业重视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号召会员参与江西精准扶贫行动,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家设立慈善基金;

  (十二)品牌创建:积极创品牌、树影响,提升商会在行业内外的地位和名誉度,重点打造行业品牌、活动品牌、项目品牌、慈善品牌、文化品牌,推进商会重要场所建设。

  (十三)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平台及资源,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江西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企业、江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江西企业的驻北京办事机构、江西在京各市县商会、在京江西籍企业家、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二)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2. 会员登记表;

  3. 会员企业简介;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相关宣传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含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含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江西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企业、江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江西企业的驻北京办事机构、江西在京各市县商会及在京江西籍企业家、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团体的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参与本会工作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常务副会长以上负责人的调整;(二)商会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80-12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2-4名,常务副会长20-40名,副会长30-5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届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可荣任终身名誉会长。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各地级商会会长由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区县级商会会长由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担任。各地区县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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