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厦门企业商会(原北京厦门商会成立于2007年)是于2016年1月在北京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2017年3月5日经全体理事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蒋清林为会长。该商会是厦门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京投资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厦门注册企业驻京机构或分公司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组建的,接受厦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治引导、业务指导。
全新的北京厦门企业商会目前除了有秘书处,人力资源委员会,还成立了商会界中少有的海外投资委员会、金融投资并购委员会、文化创意产业委员会、雄安新区联合投资委员会,已累积发展会员500多家,现任会长由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清林担任,商会会员企业有永同昌集团、建发股份、首航节能、旭辉集团、邦讯技术、新英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行业知名企业及30多家新三板上市公司。会员从事的行业包括金融投资、互联网科技、文化传媒、节能环保、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通讯服务、园林绿化、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科技教育、贸易等多个领域。2013年11月商会正式成立党总支,下属4个党支部,目前发展党员80余人。
商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商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抓好商会党建、团建工作,推动商会党建文化;引导企业投资兴业,回报桑梓;回馈社会,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首都北京和厦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与海西建设作出良好贡献。
特别是新商会成立以来以凝聚厦商力量、整合厦商资源、发掘厦商优势、传承厦商文化、打造“北京厦门企业商会”品牌为使命始终坚持以服务首都、服务家乡、服务会员为重点,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推介、融资牵线、人才招聘、职称评定、广告宣传、商务合作、供求发布等各项服务,使会员企业在商会平台上“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谋发展。”
新的历史时期,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现状、国家新兴产业布局和京厦两地的产业定位,新一届商会未来将着重发展具备“5新”特征的企业,暨“新文化、新科技、新环保、新金融、新生活”,为两地经济做出贡献,力争成为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北京厦门企业商会章程
章 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厦门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XECCB。
第二条 本会由厦门市相关单位及个人在京投资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厦门注册企业驻京机构或分公司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凝聚厦商力量、整合厦商资源、发掘厦商优势、传承夏商文化、打造“厦门商会”品牌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贡献北京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厦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及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团结厦门单位和个人在京投资创办企业及相关单位,搭建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平台;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企业沟通等服务;
(三)开展专业培训,帮助单位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环境、创新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
(四)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五)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七)充分利用本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京、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委托事项;
(八)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
(九)定期或不定期变音商会刊物和相关信息简报;
(十)创造条件,逐步创办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厦门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京投资创办企业及在京注册企业驻京机构或分公司;
1、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
2、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行旅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供给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范围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减税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于2017年3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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