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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始创于:2017.12.29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吴国迪
  • 英译:NINGBO CHAMBER OFCOMMERCE
  • 电话:15811121783 邮箱: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八号宁波市政府驻京办213室
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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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宁波企业商会创建于2003年,2017年12月29日成立。商会秉承“家国至上、敢为人先、诚信务实、海纳百川”的理念,服务会员、服务家乡、服务社区。致力于建设成一家具有凝聚力的、令人向往的、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五A级现代国际化商会。

  商会采取“六众”工作措施—众乐、众学、众享、众包、众筹、众创。通过六众具体工作来增进会员间的经验交流、学习提升、互惠互利、利益共享、资讯分享、效益创造。

  商会努力做好与宁波市政府的对接工作,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团结宁波在京企业,促进北京和宁波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机构章程

  北京宁波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宁波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NINGBO CHAMBER OFCOMMERCE,缩写NCC)。

  第二条 本团体由宁波地区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多方位为会员提供服务,进一步促进京甬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中胡同25号210、2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交流。积极为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联谊活动、组织会员考察、学习活动;加强京甬两地企业以及本会成员企业之间的横向商务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组织京甬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五) 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六) 充分发挥微信平台、商会官网的宣传作用,积极向会员提供最新动态和信息互动,加强与各兄弟商会的沟通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重大事宜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及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当形成决议并制作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部分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会长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组成,以精干、议事决定应及事项为主,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前举行的,由会长召集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决定方可召开。会长议事会人数一般掌握在15人以内。会长办公会应当形成决议并制作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名;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三)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热心为宁波在京会员服务的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公益,为人正直公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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