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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绍兴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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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绍兴企业商会,是在绍兴市委、市政府关心和支持下,由绍籍在京的企业家们自愿组合的社会团体。2015年4月23号由北京市民政局审核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5年7月18号召开了北京绍兴企业商会成立大会。

  北京绍兴企业商会首批单位会员50家,涉及的行业有冶金、消防、纺织服装、房地产、餐饮、家具等,整合起来的总资产近355个亿;年总营业额近972个亿。现还在继续发展和吸收新的会员,商会的队伍将会越来越壮大。

  北京绍兴企业商会的宗旨是:团结绍兴籍在京创业的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沟通信息、经验交流、共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促进北京绍兴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目前,北京绍兴企业商会刚进入正常工作阶段,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

  商会工作将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绍兴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北京绍兴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 Shao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缩写 SCCB )。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绍兴籍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绍兴籍在京创业的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沟通信息、经验交流、共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促进北京绍兴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临甲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中央、北京、绍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京绍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引导会员开展符合政策发展要求的各项业务。

  (二)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各类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谏言献策工作。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商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

  (五)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活动,联谊交流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批举办行业发展论坛会、展览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搭建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商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开展绍兴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绍兴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绍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和绍兴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里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按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对会员大会的提案和建议作出相应的答复。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活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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