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时间: 北京浦城企业商会是在中共浦城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在京的浦城籍领导帮助下,经浦城县工商联合会总商会、浦城县人民政府、南平市驻北京办事处、北京福建省企业总商会、福建省驻北京办事处、于2015年1月获得北京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目前参会会员企业近200多家,总员工平均每家50人左右。
成立背景:近年来,随着北京的飞速发展,吸引了许多浦城籍的有志之士前往投资兴业。据初步统计,背景工作的人士近3万人,设计纺织、服装、房地产开发、科技网络、电子产品、机械制造、进出口贸易、广告装潢、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多种行业,涌现出一大批成功人士的企业家。为团结相亲,加强联盟、优势互补,互相发展,也为更好回报家乡,帮助浦城发展“牵线搭桥”出谋献力,许多成功人士提出了组织商会的倡议,并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经过几个月的筹备,“北京浦城企业商会”终于在2015年5月隆重成立。
发展宗旨:团结乡亲、互帮互助、共谋发展、积极为促进浦城和北京两地经济发展服务。团结勇敢创大业,回报家乡做贡献。
商会致力于为在京的浦城籍人士牵线搭桥,搭建沟通、交流、共同促进和发展的平台,促进浦城与北京的两地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吸引和引导北京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到浦城县考察、投资。以商会为平台,为浦城县招商选资、引进项目、帮助发展做出贡献。
发展方针:北京浦城企业商会以会员为服务对象,团结在京浦城籍的各界人士,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团结、互助,帮助各界人士更好地发展事业,为将来回家乡投资兴业做好各种服务。无偿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为会员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排忧解难,争取为会员和乡亲多办实事。
会员组成:“北京浦城企业商会”成立大会,拟聘请了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等众多知名人士。选举产生首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北京浦城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北京浦城企业商会。
第二条 北京浦城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京浦城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共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交流,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搭建交流平台,资源共享,精诚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首城国际B座商业楼8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会员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 大力加强与会员的沟通联系,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互帮互助、不断提升会员的核心竞争力。
(三) 编印商会内部刊物《京城浦商》,建立商会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商贸、经济信息等资讯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资讯服务。
(四) 积极做好京浦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京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五) 积极为京浦经济共同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经济协作和教科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和扩大两地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民资回归”。
(六) 加强与兄弟商会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交流联谊活动。
(七)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八) 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牌匾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网络,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七)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 (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候选人须由上一届会长提名建议产生,且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行使商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参加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 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四)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商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的工作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组织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
(六) 负责组织商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安排秘书处各部门工作,组织商会会议纪要,会刊,简报,日志,大事记等的编辑与稿件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 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商会及会员单位联系,及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进行上传下达;
(八) 提名副秘书长及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九) 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3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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