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家口企业商会将以在“服务首都、服务家乡”的基础上“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凝聚人心”为主要职责,以商会这个大家庭紧紧围绕环京津经济圈,促进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推进北京与张家口的经济合作。依托商会的平台,以项目为纽带,积聚生产要素,促进会员企业的强强联合,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壮大会员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商会还将整合资源、抱团发展、打造商会和企业品牌,推动会员企业的集群化发展。同时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为了促进京张两地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满足河北省张家口籍在京工商业者的共同愿望,达到“商企联合、共建平台、团结互助、共享资源、汇聚才智、共谋发展”的目的,我们希望能够成立“北京市张家口企业商会”。
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各县、区在京经商企业的经营者以及来京务工人员自愿参加,在北京市民政局领导下承担、协调、团结和服务全体张家口在京企业,搭建在京“张商”企业发展、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京张两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与繁荣。
张家口籍在京流动人口约有60万,常住人口39万,中国共产党员12000人,独立法人为张家口籍的企业2000多家。筹备期间得到了在北京的众多张家口老乡的响应,大家纷纷要求加入商会。目前报名要求参加商会的张家口人已经超过100人,他们中有办厂、开公司的企业家,也有各种商贸城的经营户,所涉行业涵括了房地产开发、矿业开发、商贸、工艺品、食品、服装、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移动通信、日用百货、文化传媒、酒店、等多个行业,还有在北京从政从教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工作的张家口籍老乡,作为特邀会员纳入商会序列,使可贵的人脉资源实行有效的整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张家口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City Zhangjiak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BZ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张家口在京企业个人联合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张家口在京企业,开展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工作,促进张家口、北京两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与繁荣。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建外SOHO-A座2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政策引导: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促进京张两地经济发展、和谐稳定竭诚服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三)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项规定,促进京张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商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商会决议;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宣传本商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商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决定设置商会分会、驻外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三)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四)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六)决定商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七)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八)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顾问、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四)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会事务,自愿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督促、检查商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职责:
对本商会会长负责;
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承办商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为商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商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和赞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商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商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河北企业商会备案,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商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可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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