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眉山企业商会是由北京眉州东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眉山市驻北京经济合作局、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牵头,与50家在京眉山籍企业共同发起,以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为业务主管机关,经北京市民政局批注并于2011年1月9日成立的一级法人社团组织。商会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甲4号。商会以整合京、津、冀眉山籍各界优秀人士优势资源促进共同发展为己任,为会员创造结交乡友、共叙乡情、回馈乡梓的良好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北京经济社会,力求为北京及眉山两地的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现有会员148家,北京眉州东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刚担任商会会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何宪副部长担任商会总顾问,商会还聘请了在中央各部委、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工作的各界优秀人士分别担任商会的荣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和荣誉会员。商会常设秘书处,负责商会的日常运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部、会员发展部、会员联谊部及会员维权部等五个部门。
北京眉山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眉山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Beijing Mei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BM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北京眉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北京市的四川省眉山籍人士投资设立的30个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北京经济社会,为北京及眉山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投资促进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社团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甲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领会员立足北京,关心眉山,面向全国及海外。积极支持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及各项措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应有的贡献;
(二)提倡会员守法、诚信、敬业经营,组织会员培训教育,积极提高会员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会员之间联系,促进信息互通,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五)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法律、审计、融资等方面咨询指导服务。积极为北京和眉山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协助会员办理出国、出境考察活动手续,积极支持会员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七)不定期组织各种专题的报告会、座谈会,帮助会员了解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形势和信息的分析,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八)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九)弘扬眉山东坡文化,组织富有家乡特色、积极向上的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凡四川省眉山籍人士在北京投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凡四川省眉山籍人士在北京投资开办的非法人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可申请以个人会员身份成为会员。
凡支持、关心本会工作,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北京市工商界人士,可特邀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四川省眉山籍人士投资开办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由本会发给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人选;
(三)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根据需要,决定本会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经济发展与咨询顾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由会长、副会长轮流主持召开。会长会议须有超过半数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由轮值会长负责本次会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会大额费用的预算和开支;
(四)提请任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的会务工作;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商会各类专业性活动;
(四)及时掌握商会成员的典型事例,适时办好会刊;
(五)负责办好本会网站,构建本会信息平台;
(六)搞好在京眉山籍各界人士的联络工作,积聚人脉资源;
(七)代表本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进行广泛联系与交流,为本会成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组织本会成员开展公益活动,增强商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会员活动的开展、对外联络及本会日常开支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会长会议制定,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授权会长会议制度财务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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