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北京保洁商会
浏览: 关注:645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保洁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保洁商会的前身是北京市工商联清洗保洁业商会,成立于2009年5月。2014年6月在北京市工商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市民政部门正式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成功,正式更名为“北京保洁商会”。商会现有会员280余家,是由北京市保洁行业企业、清洁设备生产商及材料供应商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代表北京市清洗保洁行业领域的省市级商会。商会代表北京清洗保洁业广大企业的共同利益,以促进行业持续发展为己任,致力于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整合社会资源,从多层面服务会员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会以“服务”为立会之本,所有工作紧扣行业发展热点、焦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商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交流的枢纽,为政府和广大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和交流。

  商会的宗旨是:创建平台、搭建舞台、引领未来。

  北京保洁商会具体职能是:一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三是组织清洗保洁产品展览、交易等活动,指导市场有序发展;四是承担国家对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六是承担行业的资质认证、科研管理、人员培训、职称考评、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监督;七是负责企业统计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组建行业贸易流通网络;八是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等;九是协助企业间进行资源整合,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

  北京保洁商会的工作目标是:提高我市清洗保洁行业整体素质水平,让北京市清洗保洁行业腾飞,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保洁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aintenance & Car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MCCC)。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保洁服务、清洁用品制造、生产、销售等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北京市法规与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北京市清洗保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新华联科技大厦1号楼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组织制订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服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保洁行业的职业教育、各类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行业装备的科技含量;

  (四)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谏言献策工作。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编辑出版行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商会网站,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批举办行业发展论坛会、展览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搭建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行业商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七)行业诚信体制建设、为企业提供诚信担保。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清洗保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正在整理……

领导班子
商会动态

北京保洁商会成功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

2018-12-01国内新闻
同城商会
更多同城商会
同城朋友圈
更多商会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