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平企业商会是应广大在京南平籍企业呼吁要求,由北京的南平籍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及社会团体,与南平籍企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经北京市民政局、南平市工商联的批准同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综合社团组织。是根据中央、国务院对非公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在南平市委、市政府、福建省驻京办、南平市驻京联络处及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关心帮助下于2008年3月9日正式成立。
北京南平企业商会的成立,为福建省南平市在京企业营造了自己的娘家,为促进北京、南平两地经济交流与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它是党和政府联系南平在京民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异地民营经济的助手。商会成立后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在“五自”原则的基础上,首批创会会员87家,涵盖北京市的相关行业、地区的闽北籍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商会成立后将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家乡南平与首都北京的经济合作,扩大经贸往来、拓宽交流渠道、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为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北京,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南平商会,其英文名称为: Nanp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NCOCB)。
第二条 北京南平商会,是由在北京的南平籍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及社会团体,与南平籍企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综合社团组织。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南平爱家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南平家乡与首都北京的经济合作,扩大经贸往来、拓宽交流渠道、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为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北京,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平市工商联合会”及“北京福建企业商会“的双重业务指导和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南园11号楼23层A室。
第一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当好政府联系在京的南平籍企业家的助手为主要任务;
2、切实发挥商会“娘家、桥梁、梯子、共赢”的作用,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3、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座谈会,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帮助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4、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协调各会员、各行业、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整合各种资源,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6、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7、鼓励会员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表彰先进会员;
8、接受北京、南平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9、 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10、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北京的南平籍人、企业及团体和北京籍在南平有投资项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对待,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4、热心商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创会会员不受此限);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7、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原则上一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5、参加本会活动,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专职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并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热心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务;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
2、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会员单位;
3、提名专职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和专职副秘书长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专职副秘书长,系本会的综合协调的关键人物,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现任地方、军队县、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2、曾经担任过地、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现任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领导职务的;
4、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5、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6、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该组成人员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中聘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4、拟定、修改监事会报告,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坚决遵守执行。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及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他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并通报全体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0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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