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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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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在协助北京市落实“十二五”交通发展规划,全面推广首都交通信息科技化、智能化应用的形势和背景下成立的。在过去的工作中,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市民政局社团办和北京市工商联的鼎力支持和正确指导,商会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静态交通产业是城市交通行业中关乎停车行业的重要依托资源。当前,社会对首都静态交通环境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但城市停车管理的科技化发展水平却严重滞后,城市停车难已经成为了国家领导人们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事实验证了商会的成立具有充分的社会需求基础,商会的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商会已有会员210家,会员由从事停车场规划设计、投资建设施工、智能交通科技研发、停车信息大数据应用、经营管理服务、政策咨询研究、行业培训等具体专业领域的企业组成,会员单位在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商会成立以来,秉承服务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提高产业科技水平的原则,相继开展了各类型培训、政策宣贯、专项检查、停车大数据采集应用、停车信息移动互联网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推广应用、以及为老旧小区进行停车场优化改造等多项工作。

  近年来,商会作为非企业、非政府、非盈利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对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积极推进企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停车行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在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得到了较大提升,自身的发展也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

  我们将继续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会员间充分实现交流经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搭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为政府提供各类调研信息、合理化建议、推进政企互动、政社互动,树立行业形象;建立服务全市的停车信息科技化互动平台;为推动北京市静态交通环境快速健康发展而贡献力量。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Static Traffics,缩写BCCST)。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与静态交通行业发展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研究、规划设计、投资、咨询、建设、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政府与经营者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为指导,广泛团结静态交通业内企业及专业个人,不断扩大会员数量;通过组织培训、课题调研、专业考察等方式保持会员的行业技术水平与社会需求同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静态交通行业管理,推动我市静态交通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协调会员之间及其内外关系,维护本行业和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的行业管理任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曙光宾馆210写字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静态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承担政府委托的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受理会员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的,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必要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四) 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会员和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维护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促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 发挥商会的职能作用,对会员开展停车场相关业务的指导,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等中介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学习,组织相关的产品推介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扩大本商会的对外影响;

  (七) 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建设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

  (八) 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

  (九) 按有关规定和商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

  (十)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企业单位会员应持工商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包含静态交通领域业务或属本商会需要的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个人会员须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关于静态交通行业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

  (五)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 要求本商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商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八) 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本商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七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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