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浙江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由在京浙籍企业家中的优秀代表组成,于2001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正式登记注册,是北京市首家省级异地商会和首批5A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2016年3月19日,商会正式成为浙商总会团体会员。
商会拥有会员单位7000家,涉足互联网产业、商业地产、市场批发、服装、餐饮、建筑、钢铁、能源、文化产业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在京投资总额达6000多亿元。商会名誉会长单位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上市公司;商会会长单位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以商业零售、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智能物流、投资与金融业务为主的多元化产业投资集团,拥有北京长安街上最高的地标性建筑物——银泰中心;常务副会长单位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年销售额达800多亿元,是全国著名的钢铁生产集团;常务副会长单位北京总部基地是全国首家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总部经济典范;商会还拥有中国园林第一品牌东方园林集团、亚洲最大的公关公司蓝色光标传播集团等优秀会员企业。
一直以来,商会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促进京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推动京城80万浙商的共同发展,曾荣获“北京市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等称号。商会积极引导在京浙商创业创新和回乡投资,多次荣获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等奖”。
商会会员秉承和弘扬“勤奋、诚信、创新、感恩”的北京浙商精神,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彰显价值,树立了京城浙商“义利兼顾、德行并重”的良好形象,为京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浙江企业商会。英文名: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英文名:ZCCB。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在京浙江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促进京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实力增强;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不定期地组织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
(四)加强商会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充分引导发挥会员单位党员模范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浙江省在京企事业单位或在京浙江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团体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半年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团体集体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十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理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九十三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议新一届组织机构候选人,聘任领导成员、名誉职务成员,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团体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团体章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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