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莆田企业商会是由“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莆田商会”依法升格变更,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在莆田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统战部和市工商联、福建省驻京办、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市民政局的积极帮助下,在全体在京莆籍企业家的共同努力下,于2014年7月26日召开了商会新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一届理监事会领导班子,由北京硕泽商业集团董事长黄文盛担任会长、博生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玉明担任监事长、北京中图石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勇担任理事长。2015年8月成立了中共北京莆田企业商会总支部委员会,商会执行会长、北京雍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许文兴担任党总支书记。
2014年10月26日,商会在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成立启动暨北京莆田企业商会新一届理监事会就职仪式”,1600余人应邀出席了本次大会,其中包括国家部委、央企、北京市、福建省、莆田市各级领导嘉宾。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雷春美,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周卫民,莆田市委书记周联清在大会上分别做了重要讲话,高度肯定商会工作和莆商乐善好施精神。
目前,商会共拥有3000多家团体会员企业,近700家会员企业,60家拟入会企业。会员企业涉及地产、木材、钢材、家具、医疗、石油、珠宝、通讯等20多个行业,其中:开办的建材、钢材、木材等大中小型市场达600多个,民营医院200多家,手机、钟表店500多家,在北京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在80%以上,为京莆两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商会秉承“团结、合作、诚信、服务”的宗旨,以服务为根本,立足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推介、人才招聘、法律咨询、广告宣传、商务合作、供求发布、交流活动等各项服务,使会员企业在商会平台上“互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促进合作”。
为弘扬妈祖大爱精神,商会牵头发起成立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成立仪式上募集善款1.610亿元,目前已向社会捐赠善款6000多万元。
商会积极响应习总书记号召,高度重视、全情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在2016年“精准扶贫——莆商在行动”活动中,商会会员企业共对接帮扶20个贫困村,占全市帮扶村近四分之一。
商会牵头推动公益办学,确定了既与莆田一中教育集团合作,又同时与北京市海淀区尚丽外国语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解决了莆籍乡亲子女继续在京上学并顺利参加高考的难题。
为服务在京莆籍企业,商会设立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商会诉调对接工作站、莆田电视台驻商会工作站、湄洲日报社驻商会工作站,合作律师70余名,并且邀请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商会顾问团队、专家委员会。同时,商会聚集莆籍青年精英组成英杰会,创办了京华莆商篮球队,目前共参加比赛近五十场。
基层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纽带和桥梁,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为引导更多的在京莆籍企业家积极参与到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带动更多更好的项目建在北京,更多更优质的资金技术投向北京,为首都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贡献。
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升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大屯路甲58号金海湾酒店内,秘书处下设:会员联络部、宣传策划部、党群工作部、基金部、综合部等。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莆田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putian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由莆田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合作、诚信、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互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促进合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汤立路1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做好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拓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莆田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莆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四)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五)开展莆田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莆田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莆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莆田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作贡献;
(六)加强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七)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组成,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非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七)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八)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九)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 (或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最长不超过四年)。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61名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商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参加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商会各种会议及活动的工作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组织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
(六)负责组织商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安排秘书处各部门工作,组织商会会议纪要、会刊、简报、日志、大事记等的编辑与稿件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领导商会网站运营,负责本商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七)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商会及会员单位联系,及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进行上传下达;
(八)提名副秘书长及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九)负责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组织举办各项需要的业务交流、咨询与学习、培训、考察活动;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
(十)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十一)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十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13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或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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