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商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BECC)成立于l993年2月20日,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由北京地区工商企业经营电子产品的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的地位,业务上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北京电子商会目前已有直属会员300多个。商会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信息科技与文化》,面向全国电子行业,并提供电子信息咨询服务。
北京电子商会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经营销售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产品流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以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北京电子工业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北京电子商会的主要任务: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北京电子商会章程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电子商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 BECC )。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经营销售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产品的流通事业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以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北京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电子行业协作、政策建议、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成果展评、市场调查、国内外合作、专业培训、承办委托。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依靠会员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服务。
(三)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组织考察,举办产品展销、展览、展示活动。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国内外电子市场信息,组织市场信息发布和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训经营销售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流通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单位要求,组织专家对其经营战略、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咨询诊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以生产经营电子产品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商企业;
(四)与生产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协会及学术团体等组织;
(五)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电子信息行业有影响力人士为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种业务活动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团体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遵守本团体章程及本团体制订的各项规定、制度;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认真执行本团体决定和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开展业务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严格遵守本团体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努力宣传和扩大本团体的影响,不得做损害本团体和会员声誉与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凡要求退出本团体的会员不退会费和赞助费,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报各会员。
第十三条 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严重损害本团体会员利益,不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委托工作的企业、破产企业以及转业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通过重要决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团体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6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参加需要会长出席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4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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