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北京广西企业商会
浏览: 关注:3456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广西企业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广西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广西企业商会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由广西在京企业家自愿联合、共同发起,于2006年10月29日在北京广西大厦成立。商会旨在搭建广西在京企业界和经济界交流合作发展平台,建立广西在北京对外宣传窗口和服务广西的桥梁纽带,推动京桂两地经济合作与社会进步;全面弘扬桂商精神,打造桂商品牌,振兴桂商文明。

  商会目前共有会员企业近600家,涵盖生物制药、机械制造、旅游文化、地产开发、现代物流、金融投资、互联网科技等二十多个行业;目前有玉林、钦州、百色、桂林以及天等等分会或团体会员。多年来,商会积极推动商会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经常组织层次规模不一的各种联谊交流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参观考察和培训学习;经常为北京和广西两地党委政府举行的大型推介与宣传交流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商会组织会员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北京各省商会企业到广西投资总共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十年来,商会全面搭建合作发展大平台,大力整合各种资源,与国家商务部、民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建立起密切联系;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东盟、欧美国家近200多家在京商协会结成友好联盟,建立了全面交流互动机制,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先后在2012年和2014年成功组织主办了两届全球桂商发展论坛,时任广西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政府主席马飚等多位领导以及来自海内外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广西商会1000多名桂商代表出席了论坛活动,并直接推动桂商总会顺利成立和首届世界桂商发展大会的圆满召开;贯彻实施“文商并重”发展方针,分别与桂学研究会及广西师范大学等文化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商会在加强自身建设发展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商会的积极组织和大力赞助支持下,北京广西文化艺术联谊会、北京广西医药界联谊会、北京广西大学生联谊会、北京广西博士生联谊会等组织相继成立,并多次举办交流活动;在2008年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四川汶川地震灾害、青海玉树地震、2010西南大旱灾和云南鲁甸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商会会员个人和企业纷纷捐款捐物,并为遭受冰雪灾害的桂林龙胜少数民族贫困山区援建了小寨希望小学;积极推动国家产业扶贫计划和全国艾滋病防治事业实施,推动国家艺术陶瓷行业的发展,推动广西全民体育健康和特色文化事业发展,大力资助广西青少年健康成长事业。为此,商会会员企业先后捐款近3亿元人民币。

  由于各项工作组织出色,商会在2007年荣获年度“十大中国最具表现力民间商会”称号,2008年11月被评为“国际知名商会”,2010年11月商会获得国务院扶贫办颁发的“全国十大扶贫爱心贡献奖”并获《人民日报》登报表彰,2011年商会在北京市社团综合评估中获得5A级社团最高评价,2012年12月荣获“中国商业文化传播奖”,2013年荣获全国工商联“全国十佳服务典范”,2014年度荣获“广西五四红旗团支部”,2015年荣获“中国商业文化建设组织奖”,2016年荣获“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示范单位”;2013年3月份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杂志把商会做为社团建设成功案例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同年中国社科院“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蓝皮书《中国企业公民报告》也把商会作为典型案例介绍。

  今后,商会将仍然本着“立足北京、做大做强、服务会员、回报家乡”以及“打造桂商品牌,振兴桂商文明”等基本发展理念,按照郑志会长在第三届会员大会上提出的“重商务,树品牌,创新发展”基本发展方针,依靠商会在人才、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团结互助,携手共进,全面建设特色商会和品牌商会,为广西在京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京桂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球桂商的联合发展继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做出新的贡献。

机构章程

  北京广西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广西企业商会,英文名为:GU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京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广西在京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予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积极创新,保护、开发有效的京桂资源,联手互动,共创辉煌,为京桂两地增光添彩。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京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循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创新、发展的道路,全面打造“新桂商”形象,力争把商会建成有广西特色的社会团体。

  加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00号平安府宾馆一层桂商会所,邮编:100007

  第二章 商会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的职能和任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首都的和谐稳定和广西经济发展服务。

  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中央、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学家、成功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辅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业务水平。

  三、信息服务: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各会员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信息,搭建合作桥梁,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缉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广西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桂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组织京桂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广西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广西企业家知名度。

  四、协调服务:关心了解会员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介绍经验,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考察,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寻求商机;开展广西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广西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桂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广西经济发展作贡献;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和国际上有关商会组织的交往和发展,积极开展和扩大对外交流、为更好地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创造条件。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广西企业和广西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北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驻京机构。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递交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及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书面报告给本会会员部。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违纪会员的处理: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作出有损于本会荣誉的事情,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口头警告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会组织形式: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组织机构;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督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定内部管理***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职能。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人为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承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会员依照《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定收取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度,编***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等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为本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9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领导班子
商会动态

北京广西企业商会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8年会在京成功召开

2018-03-29北京

北京广西企业商会2018新春联谊会圆满举行

2018-02-07北京
同城商会
更多同城商会
同城朋友圈
更多商会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