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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平和商会 北京平和商会 始创于:2013.08.21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陈渊锋
  • 英译:Pinghe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 电话:010-57103621 邮箱:bj@bjphsh.com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9 号中科基业广场北京平和商会
北京平和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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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平和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平和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平和商会是由平和籍在京人士和企业共同发起,在原有的平和经济发展(北京)研究促进会的基础上,在北京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组织。

  经平和县委统战部、平和县工商联批准,北京平和商会于2013年8月31日正式成立,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桥西111号,首任会长为中科基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渊锋,4个执行机构,下设秘书接待部、信息宣传部、法律维权部、财务管理部、现有3名专职工作人员,8名兼职工作人员。

  北京平和商会作为联系平和在京乡亲及企业的一个平台,将始终秉承“团结 互助 创新 发展”的办会宗旨,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团结平和在京各界人士,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联系和商会凝聚力,并积极为会员企业搭建平台、协调关系、调解纠纷,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在京各兄弟商会及异地平和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为会员企业寻找商机,组织会员企业回乡投资兴业,报效桑梓。放眼未来,北京平和商会将与各会员企业一道,同进步、共发展,为实现平和籍在京企业做大做强和促进平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努力。

  北京平和商会LOGO不仅体现了北京、平和的首写中文“北”和“平”字,也将北京天坛和福建土楼的建筑构造开关整合为一体,加上国家级地质公园灵通山旅游景区以及形成的倒影。体现出这两座城市的名称、地域地貌、建筑风格等标志特征,也表达了北京平和商会将这两座城市融为一体,即发展在北京,也为回馈家乡。

  图形整体为圆形,形似太阳升起的形象。内部布局为天坛和土楼的图形在上,灵通山在下,代表北京在北方,平和在南方的地理位置。表明了平和人脚踏实地、积极向上、寓意站在擎天峰上,以商会为新的平台,攀登更高的事业高峰。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平和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平和商会,英文名为:Pinghe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Beijing。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玉泉营桥西北角中科基业广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平和籍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和来京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与平和经济发展(北京)研究促进会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北京平和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接受平和县委统战部、工商联的协调、指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平和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商会研究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平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条 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十一条 开展平和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平和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乡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平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十二条 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召开在京平和乡亲联谊会、座谈会,沟通情况,增进乡情,互助共赢。

  第十五条 做好来京平和有关领导的接待工作,完成平和县委、县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京平和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京的平和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打工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有过平和工作生活经历的非平和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③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④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⑤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⑥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③维护本会声誉;④按时缴纳会费;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⑥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团,设永远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6.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参加会议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行业或地区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4.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5.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6.决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特邀理事;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2.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3.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4.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6.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4.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5.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从上届常务理事会成员或分会会长中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至2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副秘书长及各执行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

  本届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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