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自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联谊、互助、共赢、发展”的宗旨;以“诚信鲁商、智慧鲁商”为核心价值观;以“结天下儒商,创四海之业”为品牌目标。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来建设和发展商会,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在京的山东籍企业和有识之士。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创建交流平台、寻求商贸合作机会;弘扬齐鲁文化与鲁商精神;为京鲁两地经济、文化、企业与政府之间交流搭建桥梁和纽带。
十三来,商会在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提出了“商会是典型的服务型组织”的精准定位,倾听企业心声,全方位的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大环境,真诚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多种学习交流机会,搭建起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和商会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增添活力,为京鲁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万余家,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新能源、装备制造、商贸、医药、航运、矿产、地产、教育等领域。其中上市公司有20多家。汇聚了大批有实力,有理想,有责任感的鲁籍企业家。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连续两次被评选为北京市5A级社会团体,跻身全国一流商会行列。
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通过整合商会内外资源,与国内外数十家商会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商会利用自身政务、经济、学术等资源优势,整合国内各行业专家、学者以及齐鲁名仕组成专业委员会,包括金融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医疗保健委员会、经贸信息中心、媒体运营中心、文化艺术委员会、交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八大优势服务平台,可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SD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驻京山东籍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山东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为山东在京企业提供服务,打造“诚信山东”的品牌形象,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967/96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经营能力;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鲁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找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山东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山东人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开展联谊: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山东企业和山东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山东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的企业、山东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山东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2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一)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会长常务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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