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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江西商会 河北省江西商会 始创于:2008.01.28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叶志军
  • 英译: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Province
  • 电话:0311-67302171 邮箱:
  • 地址:石家庄市九中街16号江西大厦5060、5062室
河北省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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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北省江西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北省江西商会

组织概况

河北省江西商会于2007年5月26日在石家庄筹建。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在2008年1月28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是在河北的江西籍企业单位的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民间性社团组织。
河北省江西商会由石家庄、保定、邯郸、唐山、秦皇岛、邢台、廊坊、承德、张家口、衡水等部分江西籍企业家和经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会员主要经营房地产、电子、不锈钢、食品、文具、医疗器械、装饰装潢、工艺礼品、服装等各行各业。
商会组成人员主要包括: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正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会员等。
河北省江西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 即以团结江西籍在冀企事业和商务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扩大联系、增强交流;帮助中小企业拓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适时开展各种招商引资、企业产品推荐、文化交流等活动,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赣冀两省的商贸交流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河北省江西商会(英文译名: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系民间组织,以在河北省从事商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个体经营的江西籍公民为主体,团结江西籍在冀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型非营利性、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员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
第四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即以团结江西籍在冀企事业和商务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赣冀两省的商贸交流活动,引导在冀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予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河北省工经联(河北省经团联)作为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努力把商会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的民间团体。
第八条 本商会会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84号北五楼
第二章 商会任务
第九条 本商会的核心职能是为会员服务,其任务:
(一)帮助江西在冀人士发展,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增强内外合作和交流,维护和提升江西在冀人士的整体形象。
(二)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三)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了解会员在冀经商,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 宣传河北和江西两地经济发展策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接受委托组织两省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六)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合作与发展,树立会员在河北经商的良好形象;不定期组织外地考察活动、学习经验,开阔视野,转变观念,为在河北拓展提供借鉴。
(七)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江西革命圣地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八) 在适当的时候,由商会牵头,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主要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江西在冀从事商贸活动人士,自愿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和为商会活动提供资助及其他帮助,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商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商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本商会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参加本商会活动权和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有获得本会提供有关项目、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本商会会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相关职责与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缴纳会费或提供有关帮助;
(四)向商会通报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一年内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其他需要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全体商会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 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五) 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讨论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讨论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本会资产经费;
(十)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本商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条件;
(一)江西籍或有相关经历,关心、热爱江西家乡事业;
(二)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愿为本商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资源,具备优秀企业家称号和担任其他高层领导职务并有卓越成就者优先;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对本商会在活动经费等方面有较大支持。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商会办公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推荐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出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对本商会工作人员、资产的管理;
(七) 负责本商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的管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资产为共有财产,所有资产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或开支、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生效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江西商会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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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组织架构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其他需要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全体商会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 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五) 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讨论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讨论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本会资产经费;

  (十)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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