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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其他需要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全体商会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 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五) 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讨论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讨论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本会资产经费;
(十)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