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章第56条规定,进出口商会的职责是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作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唯一的全国性商会,机电商会现有会员企业近万家,囊括了机电外贸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大批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2012年6月,机电商会被民政部评为中国最高等级——5A级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缩写:CCC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协调、咨询、服务;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会员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接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信息库、根据规定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开展贸易、投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组织企业应对境外对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贸易救济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政府申请调查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六)召开行业会议,举办商务考察、贸易洽谈、业务培训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境内外专业展览。
(七)开展国际合作,与境内外有关同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在经贸活动中合作。
(八)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帮助会员守法经营。
(九)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符合入会条件并交纳入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自觉接受本团体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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