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北京大学河南校友会(Peking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OfHenanProvince简写:P.U.A.A.O.H.P)
第二条 北京大学河南校友会是由在河南省内在北京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同志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省内校友, 团结其他学校的毕业生和各界人士,团结奋进,振兴河南,利用北京大学的优势,为促进河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利用河南的优势,为北京大学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同时利用河南的优势,为北京大学的发展壮大做有益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收河南省广播电视局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郑州市农业路豫博大厦1515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北京大学和河南省的科技、教育、文化等主面的交流和合作牵线搭桥,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豫”战略作积极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毕业生遍及海内外的优势,积极促进招商引资工作,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服务。
(三)促进更多河南优秀考生进入北大和吸引更多北大毕业生到河南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北京大学学习和工作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通过本会获得北大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是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河南广播电视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居官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的经费用于校友会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的经费开支由秘书长负责,重大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经费开支情况,要向会员大会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