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养保健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Nutrition and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HNNHA)。其前身为河南省保健品协会,1987年8月成立,已历经五届。2016年12月10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更名,并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协会的商标(会标)——“绿汇”,2003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正式启动使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营养保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民政厅为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本协会是由河 南省内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特医食品、保健器械、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及原料的生产、经营、研究、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省级行业协会。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组团发展,抱团取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的服务理念,开拓创新,促进我省营养保健行业即好又快的规范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桥梁,组织行业政策宣贯,提高行业自律,完善企业合法运作规程,努力减少公众对保健行业的误解,提高大众的保健意识。
2、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与要求,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会拟设专人为企业跑腿服务。
3、帮助会员单位评估策划,分析企业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协助企业产品结构的提质升级,帮助研发注册与咨询服务。
4、组团参加国内外会展,降低会员参展成本,统一装饰会场,提升河南企业形象;组织国内大型会展,推介河南企业。
5、展示会员单位有富余能力和技术优势的生产线、生产品种、生产批文,以利于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共同受益。
6、搭建会员单位的团购原辅材料服务平台。
7、改组专家委员会。成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化妆品等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企业培训。
8、组织召开企业产销洽谈会,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效益,改善经营环境,推荐具有河南特色的好产品、好服务、好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河南省营养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Henan Nutrition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HNNHA),本协会的徽标(商标)为 “绿汇”。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特医食品、保健器械、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及原料的生产、经营、研究、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省级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组团发展,抱团取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的服务理念,开拓创新,促进我省营养保健行业即好又快的规范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是: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在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河南省会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桥梁,组织行业政策宣贯,提高行业自律,完善企业合法运作规程,努力减少公众对保健行业的误解,提高大众的保健意识。
(二)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与要求,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会拟设专人为企业跑腿服务。
(三)帮助会员单位评估策划,分析企业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协助企业产品结构的提质升级,帮助研发注册与咨询服务。
(四)组团参加国内外会展,降低会员参展成本,统一装饰会场,提升河南企业形象;组织国内大型会展,推介河南企业。
(五)展示会员单位有富余能力和技术优势的生产线、生产品种、生产批文,以利于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共同受益。
(六)搭建会员单位的团购原辅材料服务平台。
(七)改组专家委员会。成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化妆品等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企业培训。
(八)组织召开企业产销洽谈会,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效益,改善经营环境,推荐具有河南特色的好产品、好服务、好企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河南省内从事本协会性质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营养保健行业内具有合法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以上的会员单位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普通会员不得享受被选举权;
(二)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理事以上的会员单位有优先参加权;
(三)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执行会长办公会议,下同)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向本协会写出书面报告,经会长批准,继任的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的相关职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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