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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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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在河南省内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装备制造、教育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油生产、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的全称为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的性质是在河南省内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装备制造、教育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油生产、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粮食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科学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修改粮食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建立信息网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粮油商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九)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为粮食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和仲裁服务。培育和发展粮食经纪人队伍。

(十)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五、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会部署年度工作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适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赋予人事和重大事宜的一票否决权,决定驻会副会长人选。

第三十五条  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六)落实好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制执行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粮食局直属机关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 2 月 28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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