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名称: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是由河南省政府主管、登记部门核准设立的正规合法协会。
英文译名:Environmental ai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EAPA)。
协会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规范管理、协作联谊、学术交流、咨询培训、资质评定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与洁净室及环境空气净化相关设备生产、销售、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科研等单位、组织自原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非营利性社团协会。
本协会的宗旨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洁净技术行业的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河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普及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2、开展协作、交流与咨询、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3、建立联谊、合作、激励、互助与创新机制,开展技术评定和认证工作,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4、适时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指导和发布,依法编辑出版报刊、杂志,举办会展、论坛,构建信息化服务大平台。
5、搜集会员意见,反应会员心声,联系社会各部门为会员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提供技术、法律等援助服务。
6、探索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倡导科学、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7、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联合,促进我省洁净技术服务总量上规模、上档次。
8、开展港澳台及国际联合,鼓励走出去、引进来,努力拓展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市场。
9、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10、协助河南省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章程
(2015年05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英文译名:Environmental ai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EAP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洁净室、环境空气净化行业相关设备生产、销售、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科研等单位、组织及从业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技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洁净技术行业的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民间组织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河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郑州市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16B栋14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普及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2、开展协作、交流与咨询、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3、建立联谊、合作、激励、互助与创新机制,开展技术评定和认证工作,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4、适时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指导和发布,依法编辑出版报刊、杂志,举办会展、论坛,构建信息化服务大平台。
5、搜集会员意见,反应会员心声,联系社会各部门为会员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提供技术、法律等援助服务。
6、探索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倡导科学、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7、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联合,促进我省洁净技术服务总量上规模、上档次。
8、开展港澳台及国际联合,鼓励走出去、引进来,努力拓展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市场。
9、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10、协助河南省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体;
(三)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会员需要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能证明组织性质的文件。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按章程进行审核。
(三)核准后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指导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0.1--2万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0.3--4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0.5--6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8万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10万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入会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七)个人会员:300——1000元/年。
(八)会员因特殊原因或遇暂时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情况属实的可以缓交或予以减免。
会费只做区间指导,具体标准由常务理事会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会员结构变化提出年度实时调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会员如不能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违法违规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其他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团体章程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当本协会理事人数超过35人时,应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顾问和荣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会长任命,或会长直接任命。 顾问或荣誉会长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服务,乐于奉献,其中会长需是行业技术带头人,是党员在国家级报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技术专利的优先;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团体组织成员需经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法定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秘书长的选拔任命,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领导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05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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