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湖南商会是以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业的湖南籍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为参与主体,包括山西本土企(事)业单位的湘籍人员参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务沟通、贸易交往、信息传递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山西省委统战部为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民政厅为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英文名称: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 缩写: HCCSP
山西省湖南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山西、湖南两省的经济合作和经贸往来;提供投资、招商信息;为有意进入山西的湖南客商做好前期咨询工作。同时,密切山西和湖南两省企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湖南客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把山西省湖南商会倾力打造成驻晋商会会员单位的“四站一家”,即:生意发展的助推站,信息传递的情报站,友情交往的联谊站,排忧解难的救护站——营造会员“温暖可靠”之家。为加快山西、湖南两地经济快速发展做好服务。
山西省湖南商会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为晋湘两地政府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二) 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湖南商会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加强与山西各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推动经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进行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与职能部门关系,做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四)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信息咨询与法律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交易会、展销会。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
山西省湖南商会章程(2015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 山西省湖南商会
英文名称: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 缩写: HCCSP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以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业的湖南籍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为参与主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务沟通、贸易交往、信息传递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山西、湖南两省的经济合作和经贸往来;提供投资、招商信息;为有意进入山西的湖南客商做好前期咨询工作。同时,密切山西和湖南两省企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湖南客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把山西省湖南商会倾力打造成驻晋商会会员单位的“四站一家”,即:生意发展的助推站,信息传递的情报站,友情交往的联谊站,排忧解难的救护站—营造会员“温暖可靠”之家。为加快山西、湖南两地经济快速发展做好服务。
第四条 山西省委统战部为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民政厅为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商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79号艺峰酒店北侧院内2层
联系电话:0351-8908111 手 机:18634300731
电子邮箱:sxhnsh0351@163.com
网 址:www.sxhnsh.net 微信公众号:sxshnsh03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为晋湘两地政府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二) 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湖南商会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加强与山西各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推动经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进行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与职能部门关系,做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四)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信息咨询与法律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交易会、展销会。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享受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山西省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湖南籍的工商界人士,包括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四) 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素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须交1寸免冠照片5张、个人简历、湖南籍身份证复印件、在山西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
(二)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奖励与处罚:
(一)对严格遵守本章程,并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精神奖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奖励形式:会议口头表扬、颁发奖状、奖牌、奖旗、纪念品、荣誉称号,在商会会刊上刊登。
(三)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2.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3.不履行会员义务;4.不按期或不交纳会费;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6.其它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四条 非湖南籍人士及省内外相关企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湖南籍会员同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它由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2/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三)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
商会设会长1名,为商会法人代表,执行会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全面负责商会各项活动和工作。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监督执行会长的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后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表决、决议。
(四)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商会的各项重要事项,并向会长报告。
(五)制定商会近期和长期性计划及目标。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
(七)担任商会直属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方代表)。
(八)依据相关规定,对商会机构设置提出方案,交理事会审定。
(九)负责商会财务工作。
(十)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商会会长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商会事业,做到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精神。
(四)协助会长贯彻和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
(五)制定分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六)参与审议商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七)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执行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聘商会工作机构人员,提请执行会长批准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须严格遵守商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维护商会形象与利益。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本会将根据商会章程和制度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费按届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4年12月28日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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