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郑州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COIC-Zhengzhou),是中国国际商会下属地方分会,简称郑州国际商会。
郑州国际商会是由郑州市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涉外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中国国际商会郑州商会已批准成立的下属分会:商贸商会、食品商会、服装服饰商会。
郑州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进我市经济同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并根据需要,投资设立有关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相关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加强我市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贸易、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改革开放,推动郑州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国际商会郑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国际商会郑州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COIC-Zhengzhou)。简称:郑州国际商会。
第二条 性质:郑州国际商会是由郑州市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涉外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郑州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进我市经济同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并根据需要,投资设立有关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相关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加强我市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贸易、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改革开放,推动郑州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郑州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郑州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郑州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
(二)向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咨询、相关法律事务、出国展览、来华展览、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等;
(三)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郑州市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负责同中国国际商会相应的各国和地区工商团体驻郑州机构的联络工作;
(五)组织郑州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协调各国和地区来郑州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外国专业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
(七)联系、组织与外国技术交流;
(八)设立调解中心,以调解方式居间、公平、公正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
(九)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十一)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二)同各国和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负责协调管理在郑州市内的外国商会及有关机构;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郑州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郑州国际商会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及有关社团,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郑州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从事工商业及其相关活动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郑州国际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郑州国际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邀请代表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本会会长以兼任有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委托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16年 3 月 16日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于2016年3月 17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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