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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驻马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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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郑州市驻马店商会是在政府与相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筹备成立的商业自律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联合会。人员主要是由郑州市境内驻马店籍从事生产、营销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多种经营行业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法人和自然人,抱着服务社会、联合发展的心愿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商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商会的办会目标是:立足本地、面向国际,构建平台、促进交流,整合资源、以求共赢;商会的工作方针是:以商务带动服务,以服务促进会务。
      郑州市驻马店商会现有会员单位300余家,商会会员企业累计注册资金200多亿元,累计投资金额达500多亿元,每年上缴利税数亿元,提供岗位近万个;所涉行业涵括了房地产开发营销、建筑装饰、设计、家居家私、建筑材料、广告传媒、餐饮娱乐、生产制造、农林业、旅游业等多个行业,其中不少人已经成为郑州当地的知名人士,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如年产值1个多亿的河南盛世地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拥有河南首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技术力量,是省内建筑设计的一支重要队伍;品牌餐饮连锁经营河南“很久以前”烤串坊,现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可人的经济效益,“很久以前”餐饮公司始终如一的致力于研发健康的自动烧烤饮食并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经营理念,成为郑州烧烤餐饮业的一枝独秀;以“全程营销、整合推广、商业招商”四位一体的主营业务,以“房地产运营管理咨询、融资服务、市场研究、土地规划、项目策划、产品定位”等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各个环节的专业服务体系,足迹遍布郑州、驻马店、安阳、鹤壁、焦作、濮阳、周口等中原城市群的河南华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东电白集团河南分公司已连续10多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通过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个体系的国际认证和人民银行信用“AAA”等级,目前公司在全国各地承接施工的亿元以上大型在建项目10多个。这些企业为社会建设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郑州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商会坚持以服务会员为方针,以培训、宣传与传递信息为手段,把“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开拓创新、稳健发展”作为新时代驿商的形象,以联络乡亲、凝聚驿商;严格自律、促进发展”为己任,秉承“全体会员共同办会,同心同德团结兴会,全心全意服务立会,规范制度按章管会,壮大实力经济强会”的办会理念来建设发展商会。郑州市驻马店商会决心通过创新服务、资源整合,提高会员素质,塑造驿商形象,团结在郑的驻马店籍工商界同仁和有识之士,为构建和谐商会,促进全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把郑州市驻马店商会办成经济实力强,社会贡献大,知名度高,凝聚力强,服务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一流社团组织努力奋斗。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郑州市驻马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郑州市驻马店商会,英文名:zhumad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ng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英文缩写:ZMD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郑州市境内驻马店籍从事生产、营销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多种经营行业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贡献。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河南省及郑州市地方性的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充分发挥各企业经营优势,立足郑州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为巩固和提高全行业的信誉,进一步发展郑州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根本准则,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本会为河南省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团体会员。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郑州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广场南路交叉口升龙广场1号楼1单元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及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本会会员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发展,受理、委托和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各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畅谈心得,沟通感情,相互支持,增进共识,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走联合发展,规模发展之路,共建经济航母,把会员企业做强做大,提高竞争力。

(三)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等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先进会员,并向社会推荐表彰先进劳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

凡在郑的驻马店籍经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他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有第七条的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四)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社会影响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其它专属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会员如遇本身无法克服的意外困难,可以申请本会予以援助。

(七)新会员在提交入会申请至批准入会前,不享受在会会员的所有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一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五)能及时、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它应尽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及其它专属证牌,并不再退回已交纳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倒闭,或个人受刑法处罚且在服刑期间,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请示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增补或撤销、免除领导班子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报酬。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导2/3以上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为专职,并不在其它团体中任职。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授权后签署本会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审;

(五)对本会机构和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业务范围内)

(三)资助收入(政府支持及赞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为会员捐赠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薪酬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 年3月6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郑州市驻马店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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