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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西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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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郑州西平商会成立于2012年9月9日,目前,商会共有单位会员130多家。涉及金融、房地产、物业、装饰、服饰、餐饮、超市、进出口、文化教育、科技电子、工艺礼品、粮油种子、石油化工、交通建筑工程等等几十个行业,拥有众多知名品牌。

       商会的宗旨是:弘扬西平精神,履行商会职能;遵守法律法规,联系业界精英;尊崇社会道德,坚持和合互助;发展会员经济,维护会员权益;立足郑州发展,服务西平人民。 商会倡导“感情交流、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商会精神;遵循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筹经费、自我服务、民主诚信的方针开展工作。通过履行商会职能、联系业界精英,发展会员经济,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合作运营项目过程中,实现商会与会员单位的良性互动、共同成长;联手打造西平在郑州的群体优势,提升西平人在省会郑州的整体实力和文明形象!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郑州西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国家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本商会名称为:郑州西平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三条:本商会是由西平籍在郑州投资创业人士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种经济实体组成的、经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工商业联合组织。

       第四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弘扬西平精神,履行商会职能;遵守法律法规,联系业界精英;尊崇社会道德,坚持和合互助;发展会员经济,维护会员权益;立足郑州发展,服务西平人民。倡导“感情交流、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商会精神;发挥商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在郑创业的各界西平人士,为商会会员排忧解难,为西平和郑州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六条: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是本商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商会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银基王朝十一号楼13层(商会办公场所如变更需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本商会的职责和主要任务:
        1、弘扬西平精神。西平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几千年来,这块热土养育了千千万万西平儿女。他们在平凡之中有着伟大追求、平静之中胸怀满腔热血、平常之中富有极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用自己的言行逐步形成了聪慧敏捷、勤劳朴实、踏实努力、不畏艰难、敢闯敢干等西平精神。郑州西平商会第一届会员就是西平优秀儿女的代表。我们一定要继续弘扬西平精神,争当普普通通的西平人、踏踏实实的西平人、不畏艰难的西平人、侠肝义胆的西平人。

       2、履行商会职能。注意发挥郑州市、西平县人民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努力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参与郑州和西平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立足郑州发展,服务西平人民。为西平、为郑州、为河南、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3、遵守法律法规。挖掘会员资源和顾问团资源,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引导会员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尊崇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职责,爱国、敬业、守法,争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工商业劳动者和建设者。

       4、联系业界精英。团结西平籍在郑州投资的企业家和经营者,广泛联络会员,不断开展丰富多彩的商务活动和社会联谊活动,努力增进同乡情谊、商谊。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会员企业和西平家乡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争做西平、郑州两地社会公认的、德才双馨的工商业界和及它各界精英。

       5、坚持和合互助。及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业务拓展活动和各类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为会员排忧解难做实事、做好事;激励会员热爱商会,在各项商务活动中从大局出发,从商会集体声誉和利益出发,从维护商会和谐奋进的团队形象出发,大力发扬团结互助、和合奋进、无私奉献精神,为商会的发展多做贡献。

       6、发展会员经济。发展会员经济是本商会的第一要务。如何发展会员经济是将是摆在商会工作日程上的头等大事。商会将策划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和个人开展合法、健康的商务活动;在会员之间开展商务交流活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项目合作、教育培养、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互助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同时,要在帮助会员单位的同时,编制自身发展规划,完善建立刚性商会内外合作、利益分享制度与运行机制,逐步开展柔性互帮互学、合作发展的商会文化,不断提高商会自身“生血”功能,致力于打造“百年商会”老字号品牌形象。 

        7、维护会员权益。通过本商会顾问组织和会员内部资源为会员协调郑州商务、司法、工商、税务、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会员在郑州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救助会员急难事项;协办会员婚丧喜庆事宜;开展会员内部的商品销售互助活动;为会员提供优惠商品、礼品收藏品购置服务;尽心尽力为会员谋福利。

        8、组织会员培训。一方面充分发挥商会内部人力资源,建设内部培训教育平台,开展内部交流培训;另一方面以商会名义聘请专家、教授为会员开办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扩展会员的社会视野,提高会员的理论政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的健康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外联络部,充分利用兄弟商会资源和市场,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项目信息等服务。 

        9、宣传会员企业。在商会外部,充分利用商会和商会顾问团的社会关系,保持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组织商会品牌形象宣传和会员品牌形象统一宣传。在商会内部,创建“郑州西平商会”网站,或编辑发行“西平商会会刊,或与媒体联合创办“商务”专栏,为本会活动和会员交流提供宣传平台,帮助商会会员编制宣传方案、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同时,与西平电视台、驻马店电视台等媒体联合开展“西平之子”等专题采访、宣传活动。为优秀会员和会员企业鼓与呼,不断提高其社会声誉和企业品牌知名度。

      10、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承办好郑州市工商联、西平县委、县政府,县统战部和工商联等交办的事项;努力为西平县在郑州地区的社会组织、商务企业和个人在郑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自学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入会条件:凡西平籍在郑州创办的各类企业,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和其它各界有关人士等,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单位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本会范围内交流经营信息、开展商品销售互助活动;自愿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的组织协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事项;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真实资料;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守本会商务和各项活动机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三年一届的组织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并有会议记录。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闭会期间在理事会一致通过事宜框架内主持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由本会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增设专职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月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并有会议记录;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决议需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拟设综合事务部、宣传策划部、业务发展部、金融服务部、对外联络部、权益维护部等,内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增减或合并。

      第二十六条 内设机构的基本职能是:
       1、综合事务部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联系,档案文书管理,各类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各类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等。

       2、宣传策划部负责本会的网站管理、会刊编辑和相关宣传活动组织,协助综合事务部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业务发展部组织项目的策划和实施工作。

        3、业务发展部统筹负责本商会内部交流项目的收集管理、综合评价、考察论证、操作实施工作。

        4、金融服务部主负责为本商会业务发展部确定、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运营;同时,负责协调会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和“内部银行”管理。

       5、对外联络处负责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日常主要是要保持和顾问团、兄弟单位、郑州市、西平县各类关系的联系;本商会项目启动后配合业务发展部和权益维护部的相关工作。

       6、权益维护部负责本商会的司法代理和维权工作,与综合事务部、宣传策划部协作做好法治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协调本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司法维权、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本会的高层决策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代表性,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商会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需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如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任期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请理事会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团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是组织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四是开展经营的收入;五是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和其它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保证财物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公布。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真实、准确、完善地做好终止工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完成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 9 月 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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