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市工商联东阳商会,由东阳籍工商界人士在豫兴办的独立、非独立法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团体及个体商户人士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准则,以工商联章程为行动规范;发挥党和政府与东阳籍人士联系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引导全体会员精诚团结、携手共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争创效益、服务河南、回报家乡;努力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各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与河南及其他省市经济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河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是经郑州市工商联登记、审批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郑州市工商联的领导;同时接受东阳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目前设在郑州大酒店25楼2501、2528—2530房间。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树立精诚团结、携手共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争创效益、服务河南、回报家乡的观念和意识;
二、积极开展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及时搜集、整合、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协调、沟通、筹划举办或参与各类经贸洽谈会、展示会;组织会员外出学习考察,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三、及时为会员提供经济、政治、法律、旅游、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常组织各类法律法规、经济形势等知识的培训、讲座、论坛;提高会员的整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
五、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一、企业会员是指依法注册的,承认本会章程的东阳籍人士投资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团体会员是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是指从事非公有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商户,并自愿加入本会的东阳籍人士;
第七条 凡东阳籍在河南的企业、商户、服务组织,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执委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缴纳会费后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会设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原则上为东阳籍的各界知名人士,但个别外籍知名人士、企业家,经本人自荐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也可聘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建议、监督权;
2、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的信息资料权;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权;
4、有要求本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以帮助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信誉和利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本会从商会成立起1-2年内免交会费;从2010年10月起,如需要交纳会费和交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5、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接受本会的监督;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的;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4、不按期交纳会费的;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的;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的;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聘请名誉会长、法律顾问;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为本会法人代表;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履行本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河南工商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执行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七)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时行使会长职权,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
(二)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本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商讨议定本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本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本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正当履行本职职责,影响本会建设,会员反响巨大,经本会1/3理事提议,2/3理事表决通过,可给予罢免。
第三十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 10月18日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