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到目前为止,温州市国际商会拥有近600家直接会员,服务面涉及企业三千余家,并与世界各地多家商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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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国际商会,英文名称: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WENZHOU ( 缩写:COICWZ)。
第二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自愿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温州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四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接受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和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商会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温州市支会的指导。
第六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七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温州市信河街松台大厦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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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 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二)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国际服务和国际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引导会员自律行为,树立温州市国际商会的诚信形象;充当温州国际商业利益的代言人;
(四) 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强同国内外商会及海外商会驻华机构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现代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为培养企业开放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做好培训工作;
(七) 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及加强商会的网络建设;
(八) 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1]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一) 凡在温州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 外商、侨商和台、港、澳商在温投资企业;
3. 境外企业驻温代表处。
(二)凡在温州地区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团体或办事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1.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团体;
2.境外经贸团体驻温州办事处;
3.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市、区、县国际商会组织。
(三) 与温州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下列权利;
1.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温州市国际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
3.获得温州市国际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温州市国际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温州市国际商会决议;
2. 支持和承担温州市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3. 维护温州市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4.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免缴会费外,其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温州市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温州市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五) 决定温州市国际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温州市国际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温州市国际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温州市国际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任免温州市国际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等领导成员,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温州市国际商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特邀顾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拟订温州市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八) 讨论、起草《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三) 制定温州市国际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温州市国际商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温州市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集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 代表温州市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商会日常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处理商会日常事务,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可按有关法规,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部门;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第五章 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社会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财务资料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温州市国际商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温州市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温州市国际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可设立温州市国际商会基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其领导成员由发起人和捐资人共同商定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基金管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基金会的工作条例另立。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投资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经温州市国际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温州市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的中外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温州市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向为温州市国际商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奖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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