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山东商会(英文名: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是经山东省工商联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同意,温州市民政局正式批准于2011年10月30日成立的市级社团法人单位,是山东省驻温州企业和山东籍在温企业家联络和交流的总部。温州市山东商会业务指导机关为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山东商会将发挥连接鲁温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协助两地政府管理异地企业的助手。温州市山东商会成立至今已走过了六年的历程,六年来在王学杰和刘广升两任会长及理事会的带领下,商会努力做好为鲁温两地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服务、为在温的山东人服务,商会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鲁温两地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大家的好评。六年来获得了:温州市委市政府颁发的“温州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先进集体”匾牌、温州市民政局授予的“五A(AAAAA)级商会”称号、温州市社会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授予的“温州市优秀社会组织”、“四好商会”等荣誉,会长刘广升还被市工商联评为“优秀会长”。
目前,在温创业的山东籍各界人士数万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数百家,目前加入温州市山东商会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近百家。温州市山东商会会员单位涉及的业务范围和投资领域广阔,主要有:各类大型市场开发建设,道路桥梁和市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机械和电器制造业,汽车和摩托车营销与修理,高科技产业,现代物流业,化工产业,五金建材,服装和制鞋业,电影、电视、广告、策划、传媒业,餐饮服务业,投融资,教育咨询等行业。随着温州大力推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全力打造天下温商总部、活力时尚名城、体制创新高地,努力建设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的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全面建成惠及全民的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特别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温州良好的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鲁商投资温州,海洋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逐渐成为投资热点。
2015年11月份商会换届选举,温州市旭升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广升当选为温州市山东商会第二届会长。刘广升年轻有为,干劲十足,胆大心细,决心继承和发扬商会的光荣传统,带领全体会员发奋图强,决心在任职期间,不辱使命,力争使商会各方面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把商会打造成最优秀的温州市异地商会之一。
温州市山东商会立足温州,依托山东,融入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强商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发展会员、服务会员,不断增强凝聚力、扩大影响力;通过不断组织多种形式的商务活动,引导和推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努力为推动鲁温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两地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温州市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温州市山东商会。
英译文: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温州创业经营的山东籍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风尚;加强在温州山东籍人士的密切联系,发挥会员在鲁浙两地间的交流、沟通和桥梁作用,服务于温州和山东两地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切实维护全体会员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地为温州市江滨西路金迅达大厦A幢302-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国梦,振兴中华民族为奋斗目标,团结、帮助、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企业形象。
(二)贯彻执行温州市的外来投资方针、政策,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联建联创等社会工作,使山东籍在温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谐发展,促进管理规范化、经营法治化。
(三)加强与温州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意愿、表达会员诉求和心声,对温州市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稳定社会发展,促进会员事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促进温州与山东各地的经济合作,积极为两地工商界人士投资创业牵线搭桥,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和良性发展。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协调、纽带联络作用,通过联谊会、恳谈会、贸促会、协商会以及会员大会等形式加强会员间、会员同政府部门间,以及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与往来。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创建良好发展平台,提供经营信息和创业发展方案。包括各种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投资等信息服务,促进各项信息交流。
(七)开展专项服务和培训,提高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筹决策能力;帮助会员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进出口贸易业务,合作业务及境内外培训考察等事宜。
(八)承办温州市政府授权或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活动的山东籍工商人士及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高管,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温州的山东籍工商业界人士和外籍人士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高管;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意愿;
(四)自愿、按时交纳会费;
(五)热爱本商会事业;
(六)遵纪守法,在温州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山东籍人士且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去其公司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资质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资质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乱纪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任期届满或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选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形式由会长决定;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商讨、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正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议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对热心本会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对内、对外签署各项文件。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的上述工作。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根据会长的安排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具体工作人员的联系与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按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和理事会决定的一切事务,不得在会员中私自分配、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在会长领导下,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根据会长的安排,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符合财经制度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管理规定对商会进行财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30日经全体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2月28日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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