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讯器材商会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由河南省内通讯器材经销商自发组织、申请成立的民间社会团体,经河南省商务厅及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和成立的。
商会的成立是为河南众多商户提供了一个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横向联合交流的平台,降低了诈骗、跑单、经营等风险。提高河南通讯业在全国同行业的竞争力,为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商会定期组织工作会议,学习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的指导方针和商会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商户合法合规扩大经营;商户共同探讨,集思广益,降低了商户经营的风险,净化了行业风气,实现互助互惠;商会还不定期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了关爱贫困山区中小学生,捐赠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弘扬公益,传达爱心;商会也多次组织会员商户进行户外登山及其他活动,让广大会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松身心,锻炼身体,亲近大自然,领略生活的多姿多彩;提高社会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
商会成立之初,秉承“公益、协作、创新、发展”的商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建设爱心商会、法治商会、实力商会、奉献商会、和协商会。河南省通讯器材商会致力于建设政府与企业互动会话的平台,为推动通讯行业健康的发展而务实工作和不懈奋斗。商会致力于服务每位商会成员发展企业和经济,为会员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河南省通讯商会秉承以商养会的理念愿与各地域商会和行业商会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相互学习,开展跨界整合及合作,为河南经济发展和会员企业繁荣而踏实工作,努力奋斗,共同开创美好未来!
河南省通讯器材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河南省通讯器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从事经营和经销通讯产品的相关企业及商户自愿组成的,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主会务的非营利性民间行业组织。本商会会员涵盖了河南省内行业的骨干企业及中小企业代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公益、协作、创新、发展为商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建设爱心商会、法治商会、实力商会、奉献商会、和协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商务厅及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郑州市陇海东路126号通讯新天地16号楼2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二)与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各个商户的联系,提高河南通讯行业在全国的竞争力,助力中原经济区经济发展。
(四)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间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营造宽松、祥和、互助互惠的投资经营环境。
(五)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吸引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家回乡参政、议政、投资创业,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扶贫、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九)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通讯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河南人的精神。
(十)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凡是在河南省经营通讯的企业或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对违背商会宗旨、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利于团结或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精神的会员、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有权通过有关程序对其进行除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8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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