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成立于2005年1月,是全国房地产行业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商会。2014年7月末,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视察商会,充分肯定了商会的工作,他称赞商会“做得很好、很努力、很公益!要继续努力,发挥龙头商会的作用!”2013年6月初,全国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全哲洙视察商会时,表扬商会有能力、很规范,勉励商会要争做中国行业商会的领跑者。
商会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房地产上下游企业、团体会员、地市分会会员等各级各类会员1200多家,像省政府、省交通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等国有开发企业,像宇通集团、双汇集团等大型民营企业的开发企业,外来大型房企,像上海的光明地产集团、广东的恒大地产集团、雅居乐集团,都是商会的骨干会员。商会的信息、资源覆盖全省18个省辖市。商会会员企业开发面积占全省总开发面积的七成以上,占郑州市的近八成。
商会始终坚持“精准服务,以利他之心办商会”,把“创造感动,与会员一同成长;创新标准,引领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积极开拓创新,形成了全国首家独创的科学合理的“9+1服务工程体系”,实现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商会的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的广泛好评。
商会已真正成为政府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了政府想做而没能做的事,被政府称为值得信任的“助手”;做了企业想做而做不了的事,被广大开发商视为值得信赖的“娘家”;准确预判市场走势,被主流媒体公认为“权威”;维权不护短,购房者称赞商会做事公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英文名称:Henan Hou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HHIA)。
第二条本会是河南省非公有制、非流通领域从事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河南省房地产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地产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房地产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河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总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三级以上开发资质、企业成立满两年以上。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程序,由会长联系会议酝酿人选,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交商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行业企业薪酬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2010年3月18日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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