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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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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云南省温州商会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云南敏大集团董事长陈教敏当选首届会长。为积极响应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号召,商会提出了“世界温州人握手彩云南”发展理念,团结、凝聚世界温商关注云南、投资云南、开发云南,为云南“桥头堡”建设提供坚实的资本支撑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商会确立了“为在滇温商企业服务,为政府招商引资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办会宗旨;先后成立了商会党委、青工委、妇女联合会;设置了十二部一处的工作部门,组织机构健全、职能完善、制度规范;创建了商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制作了《云南温州人》会刊、《世界温州人握手彩云南》《五年筑巢彩云南》纪实片;组织召开了全省温州商会会长联席会、“握手桥头堡 温商新舞台”论坛、首届温商会长论坛等会务活动;会员企业项目投资领域广泛,成效显著。

  2014年11月29日,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顺利完成了商会的换届工作,首届会长陈教敏全票当选第二届会长。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商会与曲靖浙江商会等19家商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抱团共谋发展。商会第二届领导班子将继续围绕“世界温州人 握手彩云南”发展使命,努力打造“激情、活力、有为、和谐”温商;将担负起企业家责任,重点培养新生代青年温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后备力量;将树立发展信心,融入“一带一路”,努力打造“学习型、实干型、服务型”商会组织。

  商会成立至今,在省招商合作局、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的关心支持下,云南省温州商会立足当前形势,脚踏实地,稳扎稳打,与时俱进,引导企业大胆创新,寻求转型,促进了商会和企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在全省范围已发展单位会员3393家,其中,直属会员单位从建会初期的154家发展至327家,团体会员单位 19 家。会员企业遍布全省,投资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水电开发、制造业、物流业、五金机电、酒店餐饮、印刷、服装纺织、家居装饰等多个行业,在滇投资总额达450亿,税收总额达7亿,创造就业岗位逾50万个,为社会公益活动捐资捐物7545.34万元,短短五年的时间里,商会赢得了丰硕的成果,荣获“云南省级优秀商会奖”、“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爱心商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4A商会组织等荣誉,为云南的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与贡献。

  商会在起点高、标准高、脚步稳的指引下,强基础,练内功,会员队伍壮大了,企业发展强大了,影响力扩大了,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了。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温州商会(英文:Yunnan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Y.W.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温州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温州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温州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温州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温州企业形象;组织在滇温州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云南、温州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云南、温州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温州籍人士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温州的企业在云南省内从事经纪、经营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温州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单位铜牌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秘书长采取聘用制;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六)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须由2/3以上监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以聘用形式产生,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执行会长):¥8万元/年;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五)女性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六)理事单位:¥1000元/年;

  (七)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草案经2014年11月29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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