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遗属待遇领取标准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做出了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从原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修改为按照去世时其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进行计算。
抚恤金标准变动较大,并针对在职、退休,不同的缴费年限等情形做出了详细具体规定。原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封顶20个月。抚恤金新标准: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但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优先按丧葬补助金发放记账,多余部分再按抚恤金发放记账;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月,则发放月数增加1/12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二、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杨墨 谷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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