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财 > 保险

保险中介市场迎新规 三大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

2021-11-09 08:2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加入收藏

【摘要】保险中介市场迎新规 三大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600余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迎来新的市场准入规则。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着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等多方面问题。本次发布的《办法》相较于之前对经纪、代理和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更加细化,代理、经纪、公估三大保险中介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的同时,准入门槛亦进一步提升。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其中,根据《办法》,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尤其是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具体来看,注册资本需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业内人士表示,相比现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没有变化,而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办法》同时明确了禁止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五类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股东的情形。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办法》还将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纳入统一管理。申请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需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管拟任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此外,针对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通过连续聘请临时负责人逃避高管任职资格审查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版权声明:【除原创作品外,本平台所使用的文章、图片、视频及音乐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如,部分文章或文章部分引用内容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作者名称及原始出处标注错误等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IC4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已有位网友浏览此新闻

客商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客商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客商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家策划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400-777-8188 010-57955515 网上投稿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客商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2023 京ICP备16002234号-2[!--temp.cnzz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