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港澳纳入国家安全法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规定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7月1日在北京举行关于国家安全法和宪法宣誓制度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当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郑淑娜说,这两个条款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有记者问及香港纳入国家安全法的原因及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安全法能够适用于香港。郑淑娜强调,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郑淑娜表示,国家安全法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两个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对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也作了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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